第2條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隸屬法務部,其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前項教育實施事項如下:一、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二、教學實施。三、教學評量。四、升學及技能檢定。五、學籍管理。六、督導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