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教學實施,項目如下: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二、教師之專業發展。三、品德教育之實施。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五、教學環境及設施。六、課程規劃。七、課程編排。八、教材編纂及選用。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十、教室日誌之填載。十一、巡視教學之實施。十二、學藝競賽之辦理。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十四、教師課務之處理。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