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督導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由教育部通知法務部及矯正學校。矯正學校應針對前項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提出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並副知指委會。法務部應將督導結果,列入對矯正學校之追蹤考核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