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1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