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