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母法 第7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指應調整至總務、會計、人事職務以外之職務或工作。 本條定義的名詞 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