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託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就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者,應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替代方案中規定收取費用之決定程序及家長或學生之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