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9條 法規: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9條 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