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5條 法規: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5條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