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生輔導法母法 第8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前項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年限,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者,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