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生輔導法母法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