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得包括輔導相關法規、網絡合作、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性別平等教育等共同課程,及依各該身分修習所需之個別專業課程。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得包括專業倫理與法規、學生輔導實務與理論、學生心理健康及學生輔導重大議題等範疇。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