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第21條 法規:學生輔導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1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