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第19條 法規:學生輔導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9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