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第18條 法規:學生輔導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