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6條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