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