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補助一人;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補助二人;五十一人以上者,獎補助三人,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依上開標準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項獎補助名額,核發最優者獎補助金;同一學校,須無人得領獎學金,始發給補助金。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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