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