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八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
- 第21條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但…
- 第22條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第23條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特殊教育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 第24條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申評…
- 第25條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執行申評會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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