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3條 法規:特殊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自閉症。十一、多重障礙。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 本條定義的名詞 身心障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