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8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七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68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陳情事件,應書面通知行為人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訴願管轄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事件後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