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6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七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66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主管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審議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審議委員會委員同時擔任諮詢委員會、防制委員會、處理小組或調查小組委員者,於審議委員會審議其參與之案件時,應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