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9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六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第59條 前條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曾參與調和、調查之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欠缺適合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經受輔導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