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5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45條 防制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確認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者,必要時,得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五、霸凌情節重大者,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