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3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43條 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處理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