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3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33條 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