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2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第12條 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