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7條 法規: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7條 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