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
第四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引用本條的條文(5)
引用排行- 本法 第11條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
- 本法 第12條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事件管轄學校…
- 本法 第21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
- 本法 第22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
- 本法 第23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
- 第25條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 第26條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
- 第27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
- 第28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一、心理諮商與輔導。二、法律協助。三…
- 第29條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 第31條校園性別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
- 第32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 第33條行為人為校長,申請人或被害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向學校主管機關申復時,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行為人為學校教職員工,…
- 第34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
- 第35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 第36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樣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