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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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