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3條 法規: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