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一章 總則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