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2條 法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