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