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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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