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7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報本部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