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部得自行或委託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依法立案或登記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關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前項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之專業客觀能力。二、具有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三、完善之評鑑小組委員遴選及培訓制度。四、足夠之行政人員、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