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屬評鑑優良,應予獎勵;丙等以下者,屬未達標準,應辦理追蹤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年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相關評鑑項目之重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