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