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二、未於學校住宿。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所提供之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