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