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大專校院。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