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學校(園)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幼兒教育及運動輔具需求後,應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及運動輔具,且得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及運動輔具,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之需求辦理教育及運動輔具購置、流通、保養、維修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