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18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學校(園)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第18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或申請,經專業團隊之評估,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園)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