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4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學校(園)應整合各單位相關人力與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學校實施成效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幼兒園實施成效應提園內行政會議檢核,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列入評鑑或考核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