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園)及機構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輔助器材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教師、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教育輔助器材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關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