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14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學校(園)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第14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需求,優先運用或調整學校(園)內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資源,以多元、彈性方式,採晤談、座談、個案輔導、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