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13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學校(園)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第13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以學校(園)課程教學為本,並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