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之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各級主管機關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應授節數之半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